初中男生恶作剧偷偷拉开同学座椅,导致同学坐空后摔成重伤,法院判决:赔偿10万余元!

京和律师
2024-01-08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关于校园伤害的民事纠纷案件。

  十二岁的广州某初中一年级学生小杰,在学校里将同班同学思思的椅子拉后导致其摔成重伤。思思父母与学校、小杰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法院判决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并认定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某日,广州一所初中的午休,一名男学生小杰看到同班女同学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聊天,恶作剧趁机将思思的椅子偷偷往后拉,思思对此完全没有察觉,在与前座同学聊完后,直接后坐,坐空后,后仰摔倒,并且后脑勺磕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伴随与此的还有头部疼痛以及视物模糊,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思思送至医院治疗。其后,思思父母带着她前往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并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思思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症状。小杰父母在治疗过程中支付了部分费用,但严重的伤势对思思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巨大影响。

偷拉同学座椅,导致同学重伤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小杰的侵权行为与思思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且小杰已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应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

  通过医嘱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鉴定等证据可以证明,思思的损害是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思思出现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关鉴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跟小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思思的治疗过程均是围绕其受伤导致的相应症状,她的治疗未超越该范围,小杰该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思思因小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至于学校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由于事发时正是午休时间,每层楼只有一名教官负责,但学生已经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偷拉同学座椅,导致同学重伤

  因此,法院判决小杰父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上诉。

  法院的判决表明了对侵权行为的严肃追究,同时,也呼吁公众加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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