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开车好心捎同事回家,途中意外发生车祸后逃跑,看法院怎么判的?

京和律师
2023-11-30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0年6月21日,深圳男子孔某开车免费捎带同事回家,途中车辆撞上路边石护栏,而孔某由于害怕弃车而逃,孔某的同事王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孔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通事故现场

  王某因车祸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面对经济上的损失。王某经过了一系列的治疗和护理,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并导致了其他经济损失,总额高达25万余元。期间,孔某虽然积极为王某垫付了八万七千余元的医疗费用,但王某最终还是选择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法庭上,王某指出,孔某作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承保方,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孔某承担王某全部损失金额的70%,需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5万余元,在扣除已垫付的8.7万余元后,仍需向王某赔偿88444.15元。同时,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增加这条“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孔某虽然具有过错,但是可以减轻其责任承担。

  据法院查明,孔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然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乘坐孔某的车子受伤,不是交通事故意义上的第三者,而是车辆内部人员,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京和律师提醒,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即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也要保持冷静,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调查和处理,以便尽快得到赔偿。

分享